大参林(603233):独立董事关于大参林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速讯

来源: 中财网 2023-04-27 18:59:25

独立董事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日常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法人治理、运营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2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均为公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正常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关联交易的定价是依据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关联交易决策和批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考核薪酬的兑现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政策、考核标准,与公司实际相符,有利于规范公司薪酬体系建设,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刘国常 苏祖耀 卢利平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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